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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提升营商境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行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水利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履约保证金管理及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或中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二、积极推行保函制度
加大水利工程项目保函的推行力度,逐步实现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和履约保证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现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不得限制交纳投标和履约保证的形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企业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含年度保证金)。
三、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施工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对于超期退还保证金的单位,视其违法违规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性质恶劣的,暂停在汝州市进行水利招投标活动。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四、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以下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4、中标人在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合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汝州市水利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