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4-07-0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属各科室(队、中心)

《汝州市统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620

 

 

汝州市统计局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统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汝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随机抽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统计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单位,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建立全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统计法治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全市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组成全市双随机抽查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随机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024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既要保证必要的统计检查和统计执法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过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企业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符合《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将在省统计局外网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对于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将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动作为、积极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夯实统计数据质量。

(三)强化跟踪问效,加大督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统计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

 

附件:1.汝州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汝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汝州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抽取日期

抽查类型

抽查数量/比例

责任单位

统计执法检查

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上报单位,以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6月-10月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5%以上

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各专业科室

 

 

 

 

 

 

 

 

 

 

 

 

 

附件2

 

汝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统计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上报单位,以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5%以上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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