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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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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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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汝州市温泉镇汤王花园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汝林处罚2023第0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辛旭龙16041053037 韩亚琼16041053013 |
违法事实 | 李**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报告、检察意见书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不作陈述,不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讨论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323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2 |
行政处罚机关 | 汝州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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