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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节将至,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汝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我镇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允许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销售时间为2025 年 1月 22日(腊月二十三 )至 2月 12日(正月十五 )。
二、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1.允许燃放时间为 2025年 1月 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 23时;2025年 1月 28日( 除夕)17 时至 1月 29日(正月初 一)1时;2025年 1月 29日(正月初一)6时至 23时;2025年2月 2日(正月初五)7时至 13时;2025年 2月 12日(正月十 五)7时至 23时。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1.东至崆峒大道,西至镇一中西侧,南至东二干渠,北至老大街。
2.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线索举报
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6686110、668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