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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erhe-00000-2024-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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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耳河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洗耳河街道 发布时间: 2024-07-01 浏览次数:

各社区(村)、各有关部门:

现将《洗耳河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洗耳河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汝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街道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街道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辖区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

减灾委主任:辛博(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减灾委副主任:张延恒(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曹兴召(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郭浩博(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郑相贤(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张世凯(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张乐伊(办事处主任)、戎鹏旭(办事处副主任、派出所所长)

减灾委成员:应急办、中心校派出所民政所、农业办、财政所、环保所、国土所、城管办、市场监管所、以及各社区(村)党支部书记。

减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街道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街道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2中心校:负责组织教系统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办做好教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及体育场所的修复重建工作。

3)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4农业办:负责协调指导全街道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街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办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做好全街道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5)财政所:负责编制街道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6)环保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7)国土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应急办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8城管办:负责指导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9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有关灾区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2.2  街道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街道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办,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张世凯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助组:民政所牵头,党政办、派出所、财政所、应急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应急办牵头,中心校、经济办、财政所、国土所、农业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计生办牵头,民政所、财政所、环保所、市场监管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农业办牵头,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经济办牵头,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城管办牵头,中心校、民政所、财政所国土所、应急办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纪工委牵头,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党政办牵头,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灾害预警响应

应急办、农业办、国土所等部门及时向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社区(村)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应急办;应急办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政府及应急办。

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应急办、农业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2.3  减灾救灾委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减灾救灾委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 3人(含)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间(含)或 300户(含)以上、1000间或 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10%(含)以上、15% 以下,或 20万人(含)以上、4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减灾委成员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财政所会同应急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社区(村)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办公室。

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或 500户(含)以上、3000间或 1000 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辖区农牧业人口 15%(含)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含)以上6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减灾委成员开展街道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社区(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所、应急联合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财政应急管理拨款或市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应急办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财政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应急办会同民政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社区(村)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减灾委办公室。

10)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间(含)或 1000户(含)以5000间或 2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人数占全辖区农牧业人口20%(含)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含)以上、8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减灾委组织开展街道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街道办事处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社区(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应急联合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平顶山市里支持收到财政、应急管理拨款或市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应急办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财政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宣传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 20人(含)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 5000间(含)或 2000户(含)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人数占全辖区农牧业人口25%(含)以上,或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含)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减灾委组织开展街道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街道办事处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社区(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应急联合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平顶山市里支持。收到平顶山市财政平顶山应急管理拨款或市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 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应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财政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7宣传办等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办事处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减灾委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市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应急办指导灾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应急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美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根据城管办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城管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3.3  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1  装备和设施保障

7.1.1  办事处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社区(村)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2.2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2  人力资源保障

7.2.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2.2  建立健全覆盖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3  社会动员保障

7.3.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3.2   科学组织、有序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4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党政办会同应急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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