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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mzj-00000-2024-00002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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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7-26 浏览次数: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汝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骨灰到骨灰堂寄存或公墓安葬。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积极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大力推行火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倡导尊老敬老、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殡葬新风尚。

三、规范遗体运输。在我市医疗机构亡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殡仪馆拉运遗体火化,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擅自拉运遗体或超期存放遗体。

四、落实殡葬惠民政策。我市惠民殡葬补助标准1230元提供运尸、火化抬尸、遗体冷藏(延伸服务费用除外)。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汝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火化。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经营性、公益性公墓以外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且丧属不得领取抚恤费、丧葬费等补助。

七、规范丧葬用品和丧葬服务市场管理。禁止运输车辆接运遗体等殡葬经营性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严禁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八、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制度。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汝州市委办公室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处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监督电话:汝州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375-605872013503753218)。

特此通告。

 

                                                                                                 汝州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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