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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民生消费进入旺季,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相关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四、各商场、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米、面、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发热、感冒、抗病毒、消炎、跌打损伤类等药品的供应保障,确保价格基本稳定。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五、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和其他优抚对象减免优惠政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游船、保险等项目。
六、各住宿、餐饮、文娱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不得收取标价之外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的客房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费用。
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哄抬价格、串通涨价。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望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上述价格行为要求,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春节期间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