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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牧草种子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五)负责畜禽养殖、种蓄禽、兽药、饲料、饲草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六)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七)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
(九)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指导推动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推动畜牧业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畜牧业技术服务、监测检验、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