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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7〕第054号
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33732M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1台15t/h锅炉,并且锅炉有余热,存在使用痕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停止使用15t/h锅炉。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超超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