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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7〕第075号
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337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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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6月1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用容积为5吨左右的罐车将废氨水拉至宏翔大道南尽头下坡往左20米路南5米左右的建筑垃圾东侧上部排放,氨水从罐里排出来后流至建筑垃圾东北侧下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小河中,渗入地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十五日内对排放点进行治理,消除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超超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