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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20号
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08994564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永钻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1日对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抑尘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逸散”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物料仓库内铲车作业过程中,未同步开启喷干雾抑尘系统,造成物料仓内粉尘逸散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于2021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破碎生产线是停产期间,铲车并没有实际作业,没必要开启喷干雾系统,对处罚表示异议。经研究,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频资料为证),不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1;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