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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09号
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99900273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秋生
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对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3#车间东侧坑塘积水漂浮的生活垃圾及坑塘附近堆放的生活垃圾中掺杂有少量废油漆渣(HW12燃料、涂料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编号900-252-12);厂区西侧整车试验场内草地上随意丢弃两个4L规格的废润滑油瓶(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编号900-249-08);2#车间东侧小树林内有1个沾染废油漆渣的密封条(HW12燃料、涂料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编号900-252-12)、1个沾染废油漆渣的罩衣(HW12燃料、涂料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编号900-252-12)、1个废喷漆瓶(HW12燃料、涂料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编号900-252-12),称重共计7.97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判定标准:危险废物称重共计7.97公斤,属于0.2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2.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敏感程度判定标准:建设用地,裁量等级4;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判定标准:三个月以内,裁量等级1;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