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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17〕第43号
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33732M
地址: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跃武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日对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沟渠违法排污”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用容积为5吨左右的罐车将废氨水拉至宏翔大道南尽头下坡往左20米路南5米左右的建筑垃圾东侧上部排放,氨水从罐车里排出来后流到建筑垃圾东北侧下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小沟中,渗入地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其他区域。
我局于2017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4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当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4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41001585611050000397)或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