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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11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中正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1日对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立案调查。4月1日,我局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内雨水总排井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汝环监测〔2021〕089号)显示,你公司雨水总排井外排的雨水(混合废水)中COD浓度172mg/L(标准为80mg/L),超标1.15倍;氨氮浓度52.3mg/L(标准为10mg/L),超标4.23倍;石油类浓度5.40mg/L(标准为2.5mg/L),超标1.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汝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汝环监测〔2021〕089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2.超标因子:3个以上,裁量等级5;3.排放去向或区域:III类水体,裁量等级3;4.排污超标情况: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5.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的,裁量等级1;6.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