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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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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俊峰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密闭不严,外部周围有大量红漆痕迹,且污染防治设施管道未正常连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至1月10日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密闭不严,造成漆粉外溢附着地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为1;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3.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