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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关于“国务院同意河南省撤销汝州县级市设立地级汝州市”的内容在微信群广泛传播。
经调查,相关谣言最早出现于2010年9月,个别人将外地内容修改后,成为现流传内容。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最早散布该谣言的李某某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均没有公布相关文件。
谣言止于智者,希望各位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做网络时代的智者,文明理性上网,不触碰法律红线;各位微信群主也要切实履行群管理责任,打造积极健康纯净社交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来源:传播汝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