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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办事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
办事程序 |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立案机关审查立案(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给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作答复书、举证据和依据 (6)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行政机关答复材料 (7)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8)合议 (9)作出复议决定 |
受理部门 |
汝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汝州市老党校院内北楼二楼东 |
联系方式 |
0375-6862059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审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需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