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复决〔202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8-22 浏览次数:

     人:高**,女,1960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广成东路。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派出所

   ***,汝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公安***派出所民警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22620日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77日晚上20时许,申请人在家中休息,忽然听见院中有声音,申请人起来看见南邻居的王**和其妻子张**、其母亲王**三人把我家养的两条狗(分别是红狐狸和法国斗狗)及狗笼向外拖。申请人赶紧阻止,王**、张**、王**三人朝我猛扑过来,边打边说:“谁让你家狗叫呢?”申请人挣脱朝屋里跑,跑到门口时拿着放在门口的铁锨抡着赶他们走。这时王**拿着一把笤帚向我打来,申请人只好往屋里跑。三人撵到申请人屋子里,王**一拳将申请人打翻在地,三人开始对我拳打脚踢,申请人昏倒在地不省人事。等申请人醒来后,三人和申请人的狗均不见。申请人拿手机给儿子董**打电话,董**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将申请人的伤照相,并让申请人的儿子赶紧把申请人送到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结果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耳鸣听力下降。申请人住院多天,医疗费用3000余元,至今精神不振。出院后,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处催办,无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机关,申请人的人身遭受严重侵害,王**、张**、王**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其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损害事实与王**、张**、王**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调查,追究其三人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市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能,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7720时,王**报警称到邻居家挪狗笼子被邻居用铁锨打伤手部。2021772006分,董**报警称前邻居因为其家养狗与其母亲发生打架。经查,20217719时,王**在家做饭,认为邻居将狗笼放在厨房窗户后面气味特别难闻,然后王**等人去申请人家让其把狗笼子挪挪,王**、王**一起到申请人家,到门口后发现申请人家的院子大门关着但是未锁,王**在喊申请人时,王**开始自行拉狗笼子,申请人听见院内有声音,便从屋中出来看见前邻居王**在自家院子里,就与王**发生争吵。王**将第一个狗笼子拉到门口返回后,开始拉第二个狗笼子,申请人拿铁锨朝王**拍,王**顺手挡了一下,导致王**受伤。申请人自述王**和王**对其殴打,并且追到屋内对其殴打,导致其腿部、面部、耳部不同程度受伤。后王**和王**离开,申请人用钢管将王**家的后窗户玻璃砸坏。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的伤情为轻微伤,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较轻无法鉴定;经汝州市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王**家损坏的玻璃价值为265元。

案件发生后,被申请人及时出警,于202178日受理案件,并于同日对双方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后因打架的事实不清,于2021730日延长办案时间至60日,于202191日下达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控告要求追究王**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于20211112日立案侦查。经研究,王**因申请人养狗影响其生活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行为存在私力救济行为,认为王**等人的行为构不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对王**等人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于20211224日对申请人下达撤销案件通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按照接处警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受理案件,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申请人与王**系邻居关系。申请人家中养有两只狗,品种分别为红狐狸和法国斗牛,实际价值未知。20217719时许,申请人在家中听到有动静出去查看,发现邻居王**与其子王**、儿媳张**进入申请人家中拉装有狗的狗笼。申请人与其三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申请人与王**均受伤。2021772006分,董**报警称前邻居因为其家养狗与其母亲发生打架。20217815时,王**报警称因邻里之间养狗问题发生矛盾,随即和儿子到邻居家理论,被打伤。被申请人出警至现场后,申请人手持钢管将王**家的厨房玻璃砸坏。202178日,被申请人对王**的报警进行受理调查,其中受案登记表上的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2021712日,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汝公物鉴(伤检)字〔202145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王**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申请人无伤情鉴定意见。2021719日,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汝价认字〔20211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王**家损坏的玻璃价值为265元。2021730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202191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结案件。20211112日,被申请人在侦办“2021.07.07汝州市**办事处王**被殴打案”中发现:王**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当日立案侦查。20211214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汝公(风)撤案字〔202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另查,被申请人针对该案件未作其他处理决定。

市政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的双重职责。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得以已履行其中一项职责为由,即认为已履行全部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后,并未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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