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5日
汝州市征收集体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汝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三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及物价变动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适用本标准。
二、相关说明
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汝州市常见类别和规格,若补偿项目类别或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为本标准未列项目,由乡镇街道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16〕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苗类补偿标准
2.林木类补偿标准
3.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4.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5.其他附着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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