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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分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税收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分局对被监管对象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随机抽取并赴现场开展执法工作的员应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举报投诉案件及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三)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的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一)局法制股、征收管理股负责牵头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局办公室、法制股负责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完成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局办公室、法制股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检结果的公示。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监管对象检查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专项检查要求随机抽取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以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事项和工作任务为主要抽查内容。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九条 被检查对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条 检查人员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随机抽取产生。
被随机确定的执法人员与被检查的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监管对象数量应当不低于计划制定完成时本辖区内市场主体(不含注销、吊销、迁出)总数的5%。具体抽取比例及抽查周期或频次,由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对群众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综合釆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在检查表上填写检查结果,被抽查对象在检查表上盖章和签字确认。
检查表及有关检查资料由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建档,并移交办公室保存,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能在检查现场完成检查的,应当场告知被抽查对象检查结果。不能现场完成的,待检查任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南)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设计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四条 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