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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一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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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者 (行政相对人) |
经营者类别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 |
风险 级别 |
防控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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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夜市 商户 |
个体户 |
未在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摆摊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中 |
1.在夜市设立公告栏,公示《夜市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2.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岗亭,加强日常管理; 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4.完善夜市淘汰机制,对违反《夜市管理办法》三次以上的,责令其推出夜市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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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占道经营/ 出门店经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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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乱扯乱挂)在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拉、挂宣传条幅或衣物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低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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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乱贴乱画)在临街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低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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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乱泼乱倒)将污水、泔水随意倾倒至街道路面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低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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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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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店外堆放 杂物、物料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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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沿街 洗车 商户 |
个体户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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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占道宣传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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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装修门头及立面,不设置护栏或围挡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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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 |
摆放三角锥、杂物或者设置地锁侵占或者私自涂抹公共停车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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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沿街 商户 |
个体户/法人 |
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
中 |
1.定期送法进门店,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组织“文明经营商户”评选活动,引领其遵章守规; 4.构建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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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 企业 |
法人/个体户 |
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高 |
1.发放《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手册》,监督和指导餐饮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使用规范: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及时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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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餐饮 企业 |
法人/个体户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 |
1.强化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及时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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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市、培训机构、房地产销售企业 |
法人 |
未经批准在城市主要街道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中 |
1.强化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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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 单位 |
法人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高 |
1.强化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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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施工 单位 |
法人 |
项目工地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高 |
1.项目开工前,送法进工地,宣传法律法规;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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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施工 单位 |
法人 |
项目工地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造成路面遗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高 |
1.项目开工前,送法进工地,宣传法律法规;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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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运输 单位 |
法人 |
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高 |
1.项目开工前,送法进工地,宣传法律法规、清运备案流程;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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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 单位 |
法人 |
项目工地建设方未按照规定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高 |
1.项目开工前,送法进工地,宣传法律法规;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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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 单位 |
法人 |
项目工地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高 |
1.项目开工前,送法进工地,宣传法律法规、清运备案流程;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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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清运 公司和车辆 |
法人/自然人 |
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高 |
1.定期召开清运公司座谈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2.发放至广大车主朋友的一封信,增强清运车辆的从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 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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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 公司和车辆 |
法人/自然人 |
个人使用农用三轮或其它运输设备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中 |
1.定期召开清运公司座谈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2.发放至广大车主朋友的一封信,增强清运车辆的从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 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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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清运 公司和车辆 |
法人/自然人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中 |
1.定期召开清运公司座谈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2.发放至广大车主朋友的一封信,增强清运车辆的从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 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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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清运 公司和车辆 |
法人/自然人 |
随意倾倒垃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中 |
1.定期召开清运公司座谈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2.发放至广大车主朋友的一封信,增强清运车辆的从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 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进行事前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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