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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汝州市钰凯陶粒滤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二鹏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09183197
地 址:汝州市王寨乡冶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4日,汝州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汝州市钰凯陶粒滤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露天存放生产原料铝矾土约120吨,未采取有效的密闭、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铝矾土,采取有效的密闭、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恒、庄伟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