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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2014号
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9952282L
地址: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国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3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原煤场堆放原煤约45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原煤场露天堆放原煤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第二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