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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7003号
河南省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A61P4A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新南环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四层楼4楼(周庄水厂西侧)
经调查,你厂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位于汝州市纸坊镇赵西村的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站项目原料堆约500吨石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污染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有效覆盖。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