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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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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郑现标(汝环罚责改〔2020〕第3013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2-02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3013

郑现标

身份证号码410482197010141013   

地址: 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7号院709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111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经营的位于汝州市临汝镇临西村S238省道南侧永昌汽修院内的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堆场内有约2500吨砂石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措施,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办公室

行政机关电  话: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


2020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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