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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汝环罚责改〔2020〕第105号
河南仁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凡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AUJF2W
地址:汝州市汝南产业聚集区幸福大道2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仁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园林有机肥建设项目在环保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