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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101号
汝州市瑞通加油站:
投资人:冯红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L50911040P
地址:汝州市铸钢厂工业大道与汝平公路交叉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9月2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科诚节能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汝州市瑞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2021年1月6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度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河南科诚节能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01002-055)显示该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检测不达标;3#、4#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