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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603号
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72W1X
住所:汝州市王寨乡朱洼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的装载机在厂区内(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外)进行作业,装载机尾气排放口冒黑烟,经检验,尾气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超超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