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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8〕第110号
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337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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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5月18 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北侧有大量菌渣经包装后堆放至厂区北侧路面上,菌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废物代码:275-008-02),你公司建设有危废暂存库,菌渣未进入危废晳存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限你公司25日内将厂区北侧堆放的菌渣清除干净,消除污染隐患;2、清理菌渣的过程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燕涛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