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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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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汇源车沟矿产品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1〕403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2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403号

汝州市汇源车沟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53GEAX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寄料镇车沟村砂锅窑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汇源车沟矿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矿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矿渣部分抑尘网出现破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程龙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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