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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5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汝州市天地石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王书斌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70052993D(1-1)
地 址:汝州市陵头乡养田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4座石灰立窑处于闷窑状态。石灰窑出料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墙壁多处破损,地面及设备积尘较多;石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政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黄会星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