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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环责改字〔202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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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俊峰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1条环保砖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