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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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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腾飞石料厂(汝环罚责改〔2020〕第516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1-19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516号

汝州市腾飞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4618396B                

地址:汝州市陵头乡樊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8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汝州市腾飞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有约1000吨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能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世浩

行政机关电  话: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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