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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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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豫平汝环罚责改〔2022〕第101号)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3-1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平汝环罚责改〔2022〕第101号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 汝州市207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现超                 

我局于2022 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4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执法人员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出水口COD浓度为139mg/L、氨氮浓度为12.2mg/L、总磷浓度为0.2mg/L、总氮浓度为35.4mg/L。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COD浓度为50mg/L、氨氮浓度为5mg/L、总磷浓度为0.5mg/L、总氮浓度为15mg/L,超标倍数为:COD1.78倍、氨氮1.44倍、总氮1.36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第一执法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中路324号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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