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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汝环罚决字〔2022〕第06号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62342Q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红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西墙外有疑似外排污水痕迹,现场还有少量废水流入东沟水库,污水少浑浊,有臭味,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取样监测分析,在该养殖场西北院墙外侧河道内取样1个。2022年2月27日经我局监测站检测报告(汝环监测【2022】010号)显示该公司所排沼液取样地点: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西北院墙外监测结果显示:pH7.3、水温11.1℃、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0.4mg/L、粪大肠菌群≧2.4×105个/L。化学需氧量(标准400mg/L)、粪大肠菌群(标准1000个/100ml)超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检测报告》(汝环监测【2022】010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字〔2022〕第0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字〔2022〕第0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较重,裁量等级为3;2、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该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 |
5 |
3 |
4 |
3 |
1 |
1 |
1 |
X=0+(5-0)×[3/5+(3+1+1+1)/(5×4)]×50%=2.25万元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