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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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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汝环罚决字〔2022〕第05号(平顶山市中祥永泰煤业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6-3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环罚决字202205

平顶山市中祥永泰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24850705 

地址:汝州市蟒川乡任村西何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清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2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矿井涌水直接排放至汝州市蟒川镇何庄河道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202207),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202207)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该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2

20

1

4

2

1

1

3

X=2+20-2)×[1/5+2+1+1+3/5×4]×50% =6.95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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