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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汝环罚决字〔2022〕第02号
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63377068
地址:汝州市望嵩南路西街居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志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45万吨建筑用砂岩石开采及加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生产迹象,生产加工车间内物料传输带及投料口均存有未加工完的物料,且废水循环处理池内有部分泥沙未处理完,水质浑浊,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是颗粒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字〔2022〕第0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字〔2022〕第0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0 |
100 |
1 |
4 |
1 |
1 |
1 |
1 |
X=20+(100-20)×[1/5+(1+1+1+1)/(5×4)]×50% =36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叁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