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汝环罚决字〔2022〕第01号(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6-3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平环罚决字202201

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63377068  

地址:汝州市望嵩南路西街居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志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21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45万吨建筑用砂岩石开采及加工项目厂区内东侧堆存有成品砂岩,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数量约有150吨,占地面积约50㎡。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202201),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平汝环罚告202201)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4、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1

10

2

4

1

1

3

1

X=1+10-1)×[2/5+1+1+3+1/5×4]×50%=4.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