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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36号
汝州中农翱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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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付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1000吨高活性微生物发酵饲料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1年8月20日擅自开工建设,主体未建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3、建设项目地点:该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25 |
6.25 |
1 |
4 |
1 |
1 |
1 |
1 |
X=1.25+(6.25-1.25)×[1/5+(1+1+1+1)/(5×4)]×50%
=2.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