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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33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脱硫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氮氧化物于2021年10月13日3时至18日23时氮氧化物间断性累计超标102个小时,(氮氧化物标准:100mg/m3)小时均值超标排放浓度范围为:100.6-280mg/m3,超标倍数为0.006-1.8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第三方运维记录、《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废气类别:炼焦废气,裁量等级为4;2、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1;3、超标排放倍数: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裁量等级3;4、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6、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10 |
100 |
4 |
6 |
4 |
1 |
3 |
1 |
3 |
1 |
X=10+(100-10)×[4/5+(4+1+3+1+3+1)/(5×6)]×50% =6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陆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