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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鸿顺石料场(汝环罚决字〔2021〕第28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9-16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28

汝州市鸿顺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422F7R

地址:汝州市大峪乡大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良桂

本机关于2021410日对汝州市鸿顺石料场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废土石场有1000吨废土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5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于20215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矿属政策性关闭企业,资金困难,矿渣已覆盖到位,正在进行全面的恢复治理,恳请免于立案处罚。经研究,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0 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4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上 500 以内的,裁量等级3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X=1+10-1×[4/5+1+3+1+1/5×4]×50% =5.9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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