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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22号
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72AW1X
地址:汝州市王寨乡朱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远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对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使用的装载机(发动机型号:WP10G220E23)在厂区内进行作业时,尾气排放口冒黑烟,经检验,尾气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