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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21号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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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红兴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对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养殖场粪便积液池有溢流现象,固体废物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溢流至厂区西侧空地,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建设地点判定标准:非禁养区,裁量等级为1;2.养殖规模判定标准:年产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5;3.对周边居民造成的、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判定标准:无,裁量等级1;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