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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13号
汝州市浩源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8183940K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山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建文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对汝州市浩源煤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大棚外露天堆放约80吨煤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以内,裁量等级1;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