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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01号
汝州市瑞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L50911040P
地址:汝州市铸钢厂工业大道与汝平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红杰
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对汝州市瑞通加油站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2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科诚节能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2021年1月6日,我局接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度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河南科诚节能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3#、4#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度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河南科诚节能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汝州市瑞通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报告》(No.20201002-005)、《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20〕第07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0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