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玉皇全采石场(汝环罚决字〔2020〕第68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1-1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68

汝州市玉皇全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42H93C

地址:汝州市陵头乡李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松峰

本机关于2020813日对汝州市玉皇全采石场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厂区内约2000吨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我局于20201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6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6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