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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汝环连罚字〔2020〕第01号
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9952282L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国辉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原煤棚外约450吨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汝环罚责改〔2020〕第2014号)。2018年8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20〕第54号)罚款壹万元。
2018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原煤棚外约450吨原煤仍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其环境违法行为未停止。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连罚先告字〔2020〕第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原处罚款1万元×2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