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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制度,是诉讼之外的另一种法定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国际通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由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纠纷,其裁决与人民法院诉讼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等。
二、什么是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为宣传仲裁、拓展业务、便利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6〕55号)。
三、什么是仲裁协议?哪些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四、哪些纠纷事项可以仲裁?
(一)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践中,仲裁受案范围包括:买卖、技术、房地产、借贷、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承包、运输、租赁、商贸等方面的经济纠纷以及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经济纠纷。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五、哪些纠纷或情形不能仲裁或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法律另有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并由相关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执行)。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条。
六、仲裁有何特点和优势?什么是仲裁的"一裁终局制"?
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民商事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自愿性。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及时性。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7.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按层级设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裁终局制”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仲裁委员会存在哪些情形不得开展仲裁活动,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等文件。
八、仲裁委员会能否开展调解工作,仲裁调解有无法律效力?
(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九、当事人如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自愿达成协议的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可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纠纷双方共同签订的仲裁协议;(二)有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还需要注意: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十、担任仲裁员需要哪些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支持仲裁委员会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现职法官、检察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
十一、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纠纷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主要来自该名册。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十三、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十四、仲裁委员会是如何收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2.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3.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其中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4.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国办发〔1995〕44号)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十五、能否跨区域申请其他省(区、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公正、及时和成本等因素,选定国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