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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省老年人优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岁老人是指按照户籍资料满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经老龄部门确认健在的老年人。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根据老龄部门要求,对当地百岁老人进行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关爱高龄老人,社会媒体宣传百岁老人家庭孝道文化。
第四条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农历春节前夕),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由本人或其家属申请,市老龄办及所属地方户籍部门审核。
第五条 百岁老人除享受《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汝政〔2013〕29号)规定的每年3600元高龄补贴外,再享受每年5000元的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以货币形式社会化发放至百岁老人个人账户。
第六条 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的名单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长寿补贴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长寿补贴款项的;
(二)虚报、瞒报长寿补贴金的情况,冒领有关款项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