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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家、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年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利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在所有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通过政府为特殊困难家庭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引导其他居民低偿、有偿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完善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筑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规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1.服务功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日间为老服务机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要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逐步增加服务功能区域,基本实现“六有”,即有休息室(含卫生间)、有餐厅(含厨房或配餐间)、有保健室(含医疗康复和心理疏导)、有阅览室(含书画室)、有多功能活动室、有办公室(含库房等其他功能用房),主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营养配餐、保健康复、文娱活动、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2.设置规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租赁、调配、插建、企业共建、开发商配建等多种方式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以辖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居民区在出让土地时,要在规划技术要点中明确严格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规定配建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并依据《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汝政〔2013〕29号)要求办理。旧城已建成社区要整合闲置资源,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设置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用房,在保证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配建标准,扩大服务范围,可在远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居民聚集区下设多个小区老年人服务站点。原则上可按老年人口数将服务站点分为一、二、三类:即社区老年人口分别在500人以下、501—1000人和1001人以上的,服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200平方米、3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老年人服务站点用房要纳入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可与社区用房调配使用、资源共享。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做好房产交付工作。对旧城区已规划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但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建设的,要责成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建或新建;挪用的,要按规定收回,移交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未规划旧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要通过利用空地规划插建、闲置房产改扩建、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亦可积极协调与辖区大型企业社区用房合建、共建,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养老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资源共享。
3.运营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委托运营等多种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品牌运营、统一管理,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服务、老年人需求、产业发展”的多层次共需对接,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可以采取以下运营方式:(1)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社区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2)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司签定协议,委托运营管理;(3)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定协议,承包经营管理;(4)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签定协议,托管运营等。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行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对辖区内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政策,提供无偿服务;对低收入老年人,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提供低偿服务;对其他老年人,按照市场价格,提供有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性,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
(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1.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委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专业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逐步为本市户籍的城镇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法律维权等居家养老服务,并给予补助。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管机制,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引导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低偿、有偿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主网和呼叫中心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采集,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拨打12349服务热线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家政、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及时上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逐步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努力打造10分钟社区服务圈,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3.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本着政事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实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融合发展。整合优化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和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在服务理念、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将服务功能向社会延伸,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养老机构的辐射牵引作用。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为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出资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每个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后拨付。项目单位自收到拨款日起两年内暂停老年人服务业务的,将追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水电气暖和服务耗材等日常费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出资方委托协议中提供的服务用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运行补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服务对象人数,于今年5月底前出台为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确定补贴人群、服务标准、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委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困难老人的身体状况和自身服务能力,制定不同的服务项目单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并随着服务需求发展,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可通过发放补贴券或购买服务时间等形式,由服务机构对自理、半失能、失能的困难老人每天提供1—3个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参照河南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购买服务工时费用,所需资金市财政筹集解决。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建立老龄信息网络,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搭建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养老终端采集数据为基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物联网等手段建立系统服务与互动平台,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来满足老年客户在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亲情关爱等方面的养老需求,逐步实现市、乡(街道)、村(社区)三级“12349”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呼叫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服务受理号码,推广居家养老数字化服务,开发老年呼叫器等为老服务科技产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市政府要加大养老信息服务投入,保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改造升级,促进信息化养老发展。
(四)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规划和各项税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执行,水电气暖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无偿提供服务场地和其他优惠支持,积极培育服务组织,鼓励品牌经营、统一管理,可通过价格调节基金等其他资金给予以奖代补。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职业资格培训,从事养老服务,满足市场用工需求。同时,要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强化对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结果定期通报,对工作得力、群众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行动迟缓、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和验收;民政部门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考核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示范达标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和为老服务机构保险服务,拓展保险种类,降低服务机构运营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业管理。要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开展行业星级评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考评机制和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的服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积极协调文明办等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意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优秀为老服务人员评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地位和美誉度,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和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
2015年4月7日